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72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7K9P3H3C,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L10层(01C04)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