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縢国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71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縢国锋,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縢国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催缴后,未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