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517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