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71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催缴后,未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