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371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8734186A,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13288040A,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七房桥。
法定代表人:相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鹏飞铝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