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1899号 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