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1899号
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重庆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