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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803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重庆某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