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8035号
原告: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孙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3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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