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某有限公司与蓝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5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重庆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某、***、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5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9元,减半收取1676.45元,由重庆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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