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29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重庆市南川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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