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泽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辽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4号(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七局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21)豫71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铁七局一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规定的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其住所地为洛阳市老城区,本案应当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原审民事裁定不当,请求依法查明案情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铁七局一公司****公司因高铁施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即由铁七局一公司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综上,原审裁定正确,铁七局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芝瑞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