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426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64号(15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256955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科右前旗兴通采石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居力很镇巨心村南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L136614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科右前旗兴通采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