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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3229号 原告:邱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邱某与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邱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