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78号
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魏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川区某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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