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2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劳动街1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158649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维国,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维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四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维国支付工程款12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受理后,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相关传统查控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维国所有的渝CA8888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案无权处置,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200000元、违约金100000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执行费14400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