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天兰地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220714110002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兰地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龙荫小区****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7M3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18100495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劳动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8158649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181004950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天兰地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