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特345号
申请人: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勤,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军,男,汉族。
申请人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0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都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并非在龙都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是在工作中受伤,系认定事实错误。2.即使**是在龙都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受伤,双方之间也是临时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劳动仲裁部门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应予撤销。综上,龙都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铜劳人仲案字[2019]第30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由**承担。
**称,不认可申请人申请,仲裁裁决正确,应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在龙都公司承建的重庆融达管道有限公司厂房新建工程工地从事水电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龙都公司未为**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9月18日15时30分,**在上班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经治疗7天,诊断为右额面部多发性骨折伴感染,右框下神经损失。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认定**受伤为工伤。后经重庆市铜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龙都公司申请再次鉴定,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垫付了初次鉴定费用400元。**仲裁庭审中称,其入职工作数天即受伤,工资尚未发放,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劳动仲裁裁决按**受伤上年度重庆市职工社评工资6106元/月计算其受伤其月平均工资。
**以龙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渝铜劳人仲案字[2019]第30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1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6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3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3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00元、伙食补助费56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18250.83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3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共计232516.83元。限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龙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如下:
龙都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是在工作中受伤系认定事实错误,该事实已经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确认,且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
**所受伤害经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重庆市铜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龙都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刘 毅
审 判 员 乔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学文
书 记 员 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