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6109号
原告:***,男,197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汇龙街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3325330。
法定代表人:谢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4.0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