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汇龙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3325330。
法定代表人:谢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27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