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663号
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68580868。
法定代表人:邓社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宝珍,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汇龙街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3325330。
法定代表人:谢洪,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2145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漆恒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