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7343号
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968580868。
法定代表人:邓社平,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汇龙街3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53325330。
法定代表人:谢洪,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华,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翠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2177L。
法定代表人:周禄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龙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裕麒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