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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贤投资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盛贤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给广州市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款项支付至广州市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南洲支行账号:44×××03); 二、如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0元,由清远市盛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