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4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011,住梅州市梅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856J,住所地梅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梅州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确认梅州移动拒不让***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等营销活动侵害***的合法权益,违反《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所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等规定;2.判令梅州移动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判令梅州移动向***赔礼道歉。4.确认梅州移动2016年8月发布户外广告称“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违法使用“特权”“***”引诱***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实际却拒绝***办理相关业务而须赔偿***500元;5.判令梅州移动因户外广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违反其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公开承诺和约定的“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缴交100元现金、至今拒不让***享受“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也不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而享受话费优惠,向***赔偿1500元人民币。6.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梅州移动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承诺:“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且产生效力。***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参与梅州移动开展的优惠活动。2016年8月31日下午,***受梅州移动户外横幅广告“特权*****躁起来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的诱惑,通过手机收费流量扫描户外横幅广告所附的二维码,参与“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等活动,根据提示发送数字“8”到1008611,出现“......806: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807:2000元以下机型预存话费0811:用4G套餐充300元送200元,812:升档至88元或以上飞享元购,819:推荐参与“充100元赠送50元话费+600元流量年套餐送180元包……”。***回复数字“806”到1008611,收到短信:“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详询梅州移动营业厅或代办点,回复0寻找客服帮忙或点击gd.10086.cn/3zxkf直接咨询人工。中国移动。”***遂前往动感校园店办理话费补贴业务,经与营业员核对发现电脑查询显示可以补贴400元,补贴的内容与发送806补贴话费的内容不一样,话费补贴不能享受1200或1500元,而只能享受400元的话费补贴,梅州移动自认:“营业员答复只能享受400元购机补贴的方案是2016年8月省公众类方案,58元套餐客户可以享受400元的话费补贴”。双方由于话费补贴金额而产生争议,店长出来记录争议内容。最后收取了***现金100元,表示会向上级请示。当晚店长***回电称不能办理上述任何业务。***不服,遂向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梅州移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使用“特权”“***”等违法。被告工作人员在2017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确认“被询问人(***):我司对外宣传亦有说明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梅州移动在《询问笔录》确认的“发送80010到10086”并提供给工商局一份印刷品广告,但***2016年8月31日在营业厅的录像文件147*****19384.3gp展现的印刷品广告与梅州移动提交给工商局的证据7出现了明显的不一致,录像文件147*****19384.3gp的00:20:18至00:24:00则可见当时营业厅桌上摆放的印刷品广告上显示的是“发送80010到1008611”。***看到的户外横幅广告显示的是“发送80010到1008611”,录像中显示的印刷品广告也是“发送80010到1008611”,但梅州移动却向工商局提供“发送80010到10086”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此外,梅州移动还向工商局提供了荒唐可笑、不符合逻辑的“登记数据截图”谎称***发送80010到10086,对***发送806到1008611得到“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升档的短信提示的优惠却拒不办理套餐升档业务,违反“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的合同协议的明确约定。理由:一、梅州移动向工商行政机关承认“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登记指令是“发送80010到10086”,而户外横幅广告的登记指令却是“发送80010到1008611”,暴露出梅州移动弄虚作假、自相矛盾的不法行为,而且梅州移动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登记数据截图竟然出现80010“指令串不存在”等情形。梅州移动利用户外横幅广告欺骗和误导***发送80010到1008611,导致无法登记成功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梅州移动的户外横幅广告的欺骗和误导,没有发送80010到10086,自然是无法登记成功,“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无法办理成功的原因在于梅州移动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故梅州移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梅州移动利用户外横幅广告告知***虚假情况:“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诱使***没有发送80010到正确的10086端口进行登记。梅州移动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请求梅州移动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依法应予支持。三、***受梅州移动户外横幅广告“特权*****躁起”“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的诱惑,用135*****028号码通过手机收费流量上网扫描户外横幅广告所附的二维码,以便参与上述活动,被收取了超流量费50元,属***的实际损失。四、2016年4月29日,梅州移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称:“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根据《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故梅州移动主张的2016年2月13日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记载的“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从2016年4月29日开始,对***不再产生效力。因此,***根据新的约定只要自己想要,就有权参加相关的优惠活动。五、梅州移动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称:“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有权根据“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的约定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等优惠营销活动。梅州移动违反“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的专门约定,梅州移动理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若办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套餐,只需要每月多支付80元,如果保持138元套餐12个月则需要支出960元,可得到“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1500元的话费补贴,支出与收益两者之间的差额为540元。如果***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活动可得到460元。***用收费的流量扫描二维码,2016年8月流量收费50元属于“损失”**。***缴交了100元,梅州移动仍拒不让参与“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活动,即便几天后退还到另一手机号码的账户上,但仍会造成***的利息损失。七、***对赔偿损失的主张,在一审就已经书面形式就相关损失提供了证据材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等的举证规则,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九条明确提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八、不管是(2018)粤1481行初187号,还是(2019)粤14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均没有对“特权”、“***”是否违法进行定性。新中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宣传的是“无神论”“唯物主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需要***去举证证明“特权”“神”。九、2016年4月29日,梅州移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称:“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故2016年2月13日的《业务受理单》记载的“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从2016年4月29日开始,对***不再产生效力。此外,2016年8月31日,***要求将原58元套餐由升档为138元套餐,是***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当班营业员称只能享受400元话费补贴,实际根据当时短信约定应当补贴话费1500元,梅州移动拒绝话费补贴1500元。十、梅州移动在一审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及庭审中虚假**其未限制***升档58元套餐至138元套餐,梅州移动造成***至今无法享受1500元话费补贴的后果。事实上,2016年8月31日动感校园店的录像文件147*****19384.3gp显示,录像中的移动工作人员明确拒绝***享受对应的1500元话费补贴,称只能享受400元话费补贴,双方由于话费补贴的金额不一致发生争议,而***受梅州移动的拖延、拒绝却无法享受1500元话费补贴,58元套餐也就不能升档为138元套餐,由此引发了后续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梅州移动至今拒不让***办理升档套餐至138元套餐获得话费补贴1500元的优惠活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规定。***要求梅州移动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十一、梅州移动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虚假**“原告是通过发送短信80010到10086及1008611,均显示无优惠信息,说明原告是不符合该优惠活动的。……”经当庭提醒仍不改正,向工商局提交内容虚假的“登记数据截图”。请法院注意梅州移动上述歪曲事实、虚假**等不当行为。***从2015年开始与梅州移动进行民事诉讼至今,一审法院从未让***胜诉,反而一审法院有1项民事裁定和2份民事判决被二审依法撤销,但一审法院至今没有对梅州移动的虚假**进行处罚,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部分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十二、梅州移动虚假**称:“原告就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过了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的依法处理”,实际上,本案的5项民事诉讼请求的内容与两份行政判决书的诉讼请求的内容是不同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梅州移动即便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也不代表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判决书不能证明梅州移动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三、梅州移动在(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199号、(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463号、(2017)粤1402民初648号、(2018)粤1481行初50号等案存在虚假**、欺骗和误导法院的情形,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在2018年对其行政处罚5000元,于2019年对其行政处罚2万元,于2020年对其行政处罚20万元。十四、本案是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的竞合。梅州移动存在明显的过错,需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责任。梅州移动提供的2016年2月13日《业务受理单》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涉案的优惠活动并非完全免费,***有权决定是否要参与,梅州移动不得拒绝。《合同法》第113条明确了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请求梅州移动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继续履行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梅州移动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不符合参加“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8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优惠活动的条件,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根据《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订单号:753********321)可知,***于2016年2月13日通过“135*****028”的手机号码参加了答辩人的购机优惠,享受了一次话费补贴,优惠费用为500元,同时该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写明“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在2016年2月13日参加了答辩人的购机优惠后,2016年度便无法再享受终端类优惠,***在该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其是知晓该业务受理单中的全部内容,因此该业务受理单中的全部内容应对其产生效力。根据该业务受理单的约定,其不符合享受“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8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购机优惠的情形,另外,***通过“135*****028”的手机号码发送806到1008611,得到的回复信息中也明确告知“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综上,***的条件不符合享受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购机优惠的情形,因此***其要求答辩人为其提供上述购机优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确。二、***并非“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对象,无法享受相关优惠。***通过其手机号码为135*****028发送短信查询优惠信息时,结果显示为无优惠信息,而答辩人针对这一活动所宣传的是发送短信登记成功的用户,且答辩人在事后也进行了核实,确认***不属于活动优惠对象,故将100元退回至***另一手机账户,自始至终都未拒绝***享受优惠,而是***并非优惠对象。因此,由于***所使用的“135*****028”的手机号码并非是目标号码,故其无法享受上述优惠,***要求答辩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三、***在本案中并未受到损失,答辩人无须赔偿。根据(2018)粤1481行初187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9)粤14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可知,答辩人发布“权益******起来!”的信息并未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没有就其500元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缴交100元现金与其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属于两件不同的事情,并且上述两件事情并不相互排斥,也非互为前提,因此不存在***所称的无法自由选择的情形。***缴交100元是参加“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并非修改套餐的费用,事后因***不符合相关优惠,答辩人已将100元退回至其手机账户,故对于***所称的1500元的损失,无事实依据。综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梅州移动拒不让原告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等营销活动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所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等规定;2.判令梅州移动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梅州移动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称“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判令梅州移动按《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排除妨碍”“继续履行”“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被告继续履行“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3.判令梅州移动发布户外广告称:“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欺骗和误导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11,梅州移动2017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所作的《询问笔录》里书面承认应是发送80010到10086,毫无事实依据地虚构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的登记数据截图,此截图显示登记指令80010“指令串不存在”明显违背逻辑,梅州移动提供内容不真实的材料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等优惠,违反服务承诺“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合同法》等而须向原告赔礼道歉;4.确认梅州移动2016年8月发布户外广告称“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违法使用“特权”“神招唤”引诱原告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实际却拒绝原告办理相关业务而须赔偿原告500元;5.判令梅州移动因户外广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违反其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公开承诺和约定的“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在原告缴交100元现金后却拒不让原告自由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而需向原告赔偿1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梅州移动举办了“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送100,再送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活动内容为目标客户承诺使用10个月嘉应学院短号和指定4G套餐,可享受充值100元赠送100元话费,再送360元2017年流量年包优惠。2016年8月31日下午,***见到被告的户外横幅广告“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优惠时间:8月15日至10月30日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活动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其手机(号码135*****028)收费流量上网扫描户外横幅广告中的二微码了解优惠信息。2016年8月31日下午16时35分,***以其手机号码135*****028发送了80010至1008611,登记信息反馈为“无优惠信息”,短信回复为“尊敬的客户:对不起,暂时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您可发送8到1008611了解其他优惠。中国移动”。同是16时35分,***以其手机号码135*****028发送了8至1008611,短信反馈为806:“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等优惠内容”,16时51分,***以其手机号码135*****028发送了806至1008611,短信反馈为“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详询梅州移动营业厅或代办点”等内容。***认为其符合优惠条件故到嘉大动感地带营业厅办理业务,当班营业员告知***其不能享受1200元或1500元话费补贴后,***向该店店长投诉,该店店长认为嘉大师生都符合“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条件,故收取了***100元,但事后经分公司系统查询,***不属于办理该业务的目标客户,故被告将100元退还至***的另一手机账户。***以梅州移动拒不让***参与上述优惠活动等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梅州移动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另查明,***于2016年2月13日以其手机号码135*****028参与了梅州移动的购机优惠,订单号为753********321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的主要内容如下:经办人为***,优惠费用为500元,实收费用为2999元,订购产品为201601营业厅终端使用58元低消(含58元4G套餐12个月)全球通预存500元话费合约包全品牌预存500元,分12期返还,第1期返还41.74元,第2至12期每期返还41.66元,连续12月最低消费58元(不可叠加);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签名确认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申请登记手机号码135*****028,并激活使用。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根据原、被告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不让***参与上述优惠活动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是否存在损害***权益的问题。关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问题。***通过其手机号码135*****028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结果为无优惠信息,短信内容也为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经现场咨询及事后确认***不是该优惠活动的对象,被告并将100元退至***另一手机账户。因为***不是该优惠活动对象,无法参与上述优惠活动,且未造成***损失后果,所以***主张被告拒不让其参与优惠活动,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的优惠问题。被告开展“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优惠活动的活动对象排除了2016年已经参与了同期开展的手机优惠活动的参与者。根据被告提交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订单号:753********321)可以证实,***于2016年2月13日通过其手机号码135*****028参加了被告的购机优惠,并且享受了一次话费补贴500元,同时该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写明“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因为***在2016年期间已经参与过一次终端类优惠活动,所以***无法参与该优惠活动。因此,***主张被告拒不让其参与优惠活动,损害了***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优惠活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确认梅州移动2016年8月发布户外广告称“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违法使“特权”“***”引诱***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实际却拒绝***办理相关业务而须赔偿***500元的问题,***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在***缴交100元现金后被告拒不让***自由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而需向***赔偿1500元的问题。据***自认自己缴交100元是为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主张与其**不符,且损失1500元,***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此款),由***负担。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明:1.根据移动信息截图记载,梅州移动于2016年8月31日下午17:23分将***缴纳的100元现金存入其手机账户内。2.梅州移动于2016年4月29日在微信平台发布标题为“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的广告信息。根据该宣传网页截图显示,因部分移动客户自己难以分辨是否能够参加移动公司推出的优惠活动,故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推出“800”指令号码,该指令号码的作用是过滤无关信息,让移动用户轻松查询到适合自己的专属优惠。“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是特指“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梅州移动用户发送800到1008611,即可查询五月优惠”。3.在二审庭审中,梅州移动解释“终端类优惠”是指购买手机优惠活动,2016年1月的购机优惠与2016年8月的购机优惠在同一年度内,属同期优惠活动,仅限参加一次。10086是移动公司的总端口号,而1008611是扩展号,只要发送至1008611号码的短信,最后也归口到10086,故发送优惠指令到1008611或10086得到的效果是一样的。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梅州移动未让***参与上述优惠活动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订单号:753********321)记载,***于2016年2月13日通过其手机号码135*****028参加了梅州移动的购机优惠活动,并且享受了一次话费补贴500元。该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写明“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在该受理单中签名确认,可认定该约定对***具有法律约束力。梅州移动推出的“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优惠活动参加对象排除了2016年已经参与了同期开展的手机优惠活动的参与者,故***不符合该活动的参加条件。梅州移动于2016年4月29日在微信平台发布标题为“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中提及“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是特指“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31日,梅州移动用户发送800到1008611,即可查询五月优惠”,并非向移动客户作出服务承诺从此以后的所有移动优惠活动均由移动客户自行选择是否决定参加。***主张其自2016年4月29日起有权决定参加任何一项移动优惠活动,梅州移动不得拒绝,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能否参加“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活动的问题。经查,该项优惠活动的对象限定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经梅州移动解释,10086是移动公司的总端口号,1008611是扩展号,只要发送至1008611号码的短信,最后也归口到10086,即发送80010到10086和1008611均能进行登记,但并非所有发送了80010的移动客户都能登记成功。***通过其手机号码135*****028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信息反馈为“无优惠信息”,短信回复为“尊敬的客户:对不起,暂时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您可发送8到1008611了解其他优惠。中国移动”,经现场咨询及事后确认***不是该优惠活动的目标对象,故无法参与该项优惠活动。***主***移动故意诱导其发送80010到1008611导致其无法登记成功,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关于***缴交100元现金的损失问题,梅州移动在收取该现金后,已将对应金额的话费足额充入***指定的手机账户内,***对此并无异议。现***请求梅州移动赔偿其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移动诱导其使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但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应赔偿500元的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手机使用流量可能产生流量费,窗口咨询则不产生相关费用,***可自行选择,其选择使用收费流量后又以梅州移动故意诱导其扫描二维码但拒绝其参加优惠活动,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主***移动拒不让其参与优惠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梅州移动继续履行上述优惠活动、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第三人的问题,鉴于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述被申请人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本案处理结果亦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追加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第三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预付),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