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402民初238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梅州市**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9856J,营业场所:梅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梅州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回避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依法扣除审限六个月。原告***,被告梅州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梅州移动拒不让原告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等营销活动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所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等规定;2.判令梅州移动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梅州移动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称“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判令梅州移动按《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排除妨碍”“继续履行”“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被告继续履行“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3.判令梅州移动发布户外广告称:“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欺骗和误导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11,梅州移动2017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所作的《询问笔录》里书面承认应是发送80010到10086,毫无事实依据地虚构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的登记数据截图,此截图显示登记指令80010“指令串不存在”明显违背逻辑,梅州移动提供内容不真实的材料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等优惠,违反服务承诺“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合同法》等而须向原告赔礼道歉;4.确认梅州移动2016年8月发布户外广告称“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违法使用“特权”“神招唤”引诱原告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实际却拒绝原告办理相关业务而须赔偿原告500元;5.判令梅州移动因户外广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违反其2016年4月29日发布微信公开承诺和约定的“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在原告缴交100元现金后却拒不让原告自由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而需向原告赔偿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梅州移动发布微信“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的内容提及“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2016年8月31日下午,原告受梅州移动户外横幅广告“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优惠时间:8月15日至10月30日,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的诱惑,用实名登记号码1**8通过手机收费流量上网扫描户外横幅广告所附的二维码,以便参与“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等活动,原告根据提示发送数字“8”到1008611,出现“……806: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807:2000元以下机型预存话费0元购811:用4G套餐充300元送200元812:升档至88元或以上飞享套餐送180元819:推荐参与“充100元赠送50元话费+600元流量年包……”。原告回复数字806到1008611,收到提示“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等内容”。原告遂前往动感校园店办理话费补贴业务,经与营业员核对发现电脑查询显示补贴400元与发送806补贴话费的内容不一样,话费补贴不能享受1200元或1500元,而只能享受400元的话费补贴。双方产生争议,店长出来记录争议内容。最后收取了原告现金100元,表示会向上级请示。当晚店长***回电称不能办理上述任何业务。原告不服遂向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其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使用“特权”、“***”等违法。被告在2017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中确认“被询问人***:我司对外宣传亦有说明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等内容”,还向工商局提供了荒唐可笑、不符合逻辑的“登记数据截图”谎称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对原告发送806到1008611得到“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升档的提示却拒不办理套餐升档业务。
梅州移动拒不让原告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好送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等营销活动,违反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的规定提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原告2016年8月31日在校园动感地带营业厅现场经营业员查询电脑后确认58元套餐可以享受400元的话费补贴,但原告要求升档138元套餐而享受1500元话费补贴,由此产生争议,后校园动感地带营业厅店长询问后确认符合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好送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参与条件并实际缴纳100元现金。事后,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参与上述活动。经投诉和举报,梅州移动至今仍拒不履行升档58元套餐至138元套餐进行话费补贴。梅州移动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供材料称“发送80010到10086,而且现场横幅广告却是发送80010到1008611,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出现的80010指令串不存在”等情形。梅州移动利用户外横幅广告欺骗和误导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11,实际应当是发到10086,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梅州移动利用户外广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的情况:“嘉大开学季,移动好送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等内容”,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导致被告在询问笔录所称的登记结果为无优惠信息。梅州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梅州移动违反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提及“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以及后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的规定:“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梅州移动不得拒绝原告参与本案所涉及的优惠活动。如由58元套餐升档138元套餐,享受1500元话费补贴和“嘉大开学季,移动好送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等优惠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公然违反《宪法》、《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公开宣传“特权”、“神”等,还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被告进行赔礼道歉、作出赔偿。
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户外横幅广告照片1张,证明涉案的户外横幅广告提及“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优惠时间:8月15日至10月30日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等内容,右侧是二维码。
证据二、超流量收费短信,与证据1的户外横幅广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短信内容提及“2016年8月31日(星期三)手机号码1**8,剩余流量0M,已超收流量,时间31日12时03分手机号码1**8……”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手机在户外扫描二维码必然需要使用流量。
证据三、印刷品广告“权益***”,证明涉案的印刷品广告“权益***”的内容提及“移动特权”、“权益*****躁起来!”,下方有二维码供扫描,最底下印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省梅州市**区********”等字样。
证据四、2016年9月26日现场笔录证明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2016年9月26日的现场笔录在【检查情况:】中,有手写的内容提及“……该店大门处张贴的广告海报和营业厅内摆放的宣传单显示有:“移动特权…权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等内容并有手写签名。
证据五、“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户外横幅广告,证明其内容提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优惠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
证据六、2017年4月13日的工商询问笔录,证明其内容提及“被询问人(***):我司对外宣传亦有说明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因客户登记结果为无优惠信息,所以客户无法参与此优惠。我能提供我公司登记数据截图,显示有举报人的号码1**8全球通登记时间2016-8-3116:35登记结果为:无优惠信息。”等。
证据七、印刷品广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证明被告提供给工商部门的印刷品广告的内容“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活动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活动对象: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与证据5的户外横幅广告之间存在差异,印刷品广告提及发送80010到10086而被告所作户外横幅广告(证据5)提及发送80010到1008611。
证据八、登记数据截图,与证据6、证据7、证据8形成证据链,被告2016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所作《询问笔录》第4页第9行提及“我能提供我公司登记数据截图……”共同证明原告号码1**8被登记为“无优惠信息”是因为被告梅州移动在证据5横幅广告称发送80010到1008611,实际却向工商局承认应发送80010到10086。被告虚构事实称原告发送80010到10086,因为此证据还提及一个神州行号码1367****011于2016-8-31的16:42登记指令80010“指令串不存在”这一违背逻辑的现象。
证据九、交纳话费100元的短信,证明内容提及“您已于2016-08-31成功交纳话费100.00元”,时间显示为傍晚5:23。
证据十、发数字“8”到1008611得到的短信,证明原告发数字“8”到1008611,得到的手机短信提示(互联网广告):“……806: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807:2000元以下机型预存话费0元购811:用4G套餐充300元送200元812:升档至88元或以上飞享套餐送180元819:推荐参与“充100元赠送50元话费+600元流量年包……”。
证据十一、升档套餐短信,与证据10形成证据链,证明根据手机短信提示(互联网广告),回复“806”,得到提示“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详询梅州移动营业厅或代办点,回复0寻找客服帮忙或点击gd.10086.cn/3zxkf直接咨询人工。中国移动。中国移动”与2017年4月13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5行(详见证据6)的内容“被询问人(***):营业员答复只能享受400元购机补贴的方案是2016年8月份的省公众类方案,58元套餐客户可以享受400的话费补贴”可知是完全可以将58元套餐向上升档为138元套餐而享受1500话费补贴。
证据十二、2016年4月29日梅州移动官方微信发布“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证明与证据13、证据14形成证据链,证明梅州移动官方微信2016年4月29日发布“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的内容提及“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
证据十三、《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证明与证据12、证据14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内容提及“四、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一)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其中为用户设定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得成为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电信业务经营者就相同服务内容与同一用户签订多份服务协议时,以最新协议为准”等。
证据十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证明其内容提及“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十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等。
证据十五、发送80010到1008611的手机截图及录像,录像文件名:SVID_20191016_073111_1.mp4与证据10、证据11形成证据链,证明2016年8月31日下午4:35发送80010到1008611。收到1008611回复短信“尊敬的客户:对不起暂时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您可发送8到1008611了解其他优惠。中国移动”,而非梅州移动在《民事答辩状》所提及的“1**8于2016年8月31日发送了80010,并且登记信息提示为“无优惠信息”,导致“没有查找到”是因为受梅州移动户外横幅广告的错误诱导而发送80010到1008611而不是发送80010到10086。
证据十六、2016年8月的电子账单及录像,文件名:20191015电子账单录像.avi与证据2形成证据链,证明内容提及“***:您好!这是您中国移动电子账单,您的电话号码为1**8”“计费周期:2016年08月”、“[广东]本地5元短号网套餐(校园短号)”、被收取了套餐外的“手机流量流量费:50.00”“本月末结余(话费余额)为5435.64”元,有足够的余额通过发短信806到1008611参与(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提及的“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
证据十七、2016年4月29日梅州移动官方微信“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的手机屏幕录像,证明录像文件名:SVID_20190909_105253_1.mp4与证据12形成证据链,证明梅州移动官方微信2016年4月29日发布“五月移动大派送,快来查你能享受到的优惠”的内容提及“梅州移动2016年4月29日”“从今以后,优惠活动听你召唤!”。
证据十八、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的录像,证明录像文件名:20190909录像.avi与证据12形成证据链(文件名:“20190909录像.avi”存放在光盘,时长:3分12秒),证明《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均包含“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电信用户订立服务协议”。
证据十九、2016年8月31日校园动感营业厅的录像,证明重点看:[00:03:38--00:08:20]和[00:20:18--00:24:02]与证据9、证据10、证据11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2016年8月31日到校园动感营业厅办理升档58元套餐至138元套餐,发现实际享受的话费补贴与短信806提及的承诺升档138元套餐(低消)获话费补贴1500元与实际不符,营业员答复只能享受400元话费补贴,适用2016年8月份的省公众类方案。营业员找出店长一起查找原因。但店长当场无法解决,答应电话联系。在此过程中,店长确认了原告符合“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参与资格,认为没理由不能享受优惠,遂提出先做(办理)“充100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
证据二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十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查询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梅州移动辩称,我方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1.关于“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的优惠问题。根据我方提交的订单号为753********321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可知,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通过“1*****8”的手机号码参加了我方的购机优惠,并且享受了一次性话费补贴,优惠费用为500元,同时该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写明“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由于原告在该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所以原告是知晓该业务受理单中的全部内容,因此业务受理单中的全部内容应对原告产生效力。由于原告在2016年期间已享受过一次终端类优惠,其便不符合享受该购机优惠的情形。原告通过“1*****8”的手机号码发送806到1008611,得到的回复信息中也明确告知“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
2.关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印制品广告“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可知,上述优惠的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所以提示“登记成功”为目标号码,提示“无优惠信息”的为非目标号码。1*****8于2016年8月31日发送了80010,并且登记信息提示为“无优惠信息”,所以原告无法享受该优惠。
3.关于原告无法享受“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两项优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综上2点,由于原告存在不符合享受上述两项优惠的情形,所以我方无法向其提供上述两项优惠,故其请求法院依法应予以驳回。
4.关于“特权”、“***”违反了《广告法》规定的问题。根据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481行初187号行政判决书以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4行终36号行政判决书可知,我方“权益***,**躁起来!”并未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就其500元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告要求我方广告用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其5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5.关于“原告无法自由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的问题。原告缴交现金100元与其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属于两件不同的事情,并且上述两件事情并不相互排斥,也非互为前提,不存在这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原告没有就其1500元损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8)粤1481行初187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证据二、(2019)粵14行终36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证据1-2证明原告就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己经过了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依法处理,同时原告不服其依法处理,也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无论是处理结果还是诉讼结果,均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证据三、《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复印件订单号:753********321),证明原告十分清楚其在2016年期间只能享受一次终端优惠,故其不符合享受“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的购机优惠的情形。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调取了:1.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梅市工商**举不立通字[2017]009号行政检查案件卷**卷。2.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2)**法行初字第7号卷**卷材料。3.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行初6号案卷**卷材料。4.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行初7号案卷**卷材料。5.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199号卷**卷材料。6.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卷**卷材料。7.梅州市**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民初648号卷**卷材料。8.兴宁市人民法院(2018)粤1481行初50号卷**卷材料。9.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行终43号卷**卷材料。10.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4行终36号卷**卷。
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就对方所举出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材料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使用。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5日被告梅州移动举办了“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送100,再送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活动对象为发送80010到10086登记成功的嘉应学院短号客户,活动内容为目标客户承诺使用10个月嘉应学院短号和指定4G套餐,可享受充值100元赠送100元话费,再送360元2017年流量年包优惠。2016年8月31日下午,原告***见到被告的户外横幅广告“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优惠时间:8月15日至10月30日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活动时间:2016年8月25日-9月25日发80010到1008611登记成功。已办理年包优惠用户不再加送360元流量年包详询促销现场工作人员”,原告通过其手机(号码1*****8)收费流量上网扫描户外横幅广告中的二微码了解优惠信息。2016年8月31日下午16时35分,原告以其手机号码1*****8发送了80010至1008611,登记信息反馈为“无优惠信息”,短信回复为“尊敬的客户:对不起,暂时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您可发送8到1008611了解其他优惠。中国移动”。同是16时35分,原告以其手机号码1*****8发送了8至1008611,短信反馈为806:“预存话费低至0元购等优惠内容”,16时51分,原告以其手机号码1*****8发送了806至1008611,短信反馈为“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所有同期开展的手机类优惠限参与一次,短信不构成邀约。详询梅州移动营业厅或代办点”等内容。原告认为其符合优惠条件故到嘉大动感地带营业厅办理业务,当班营业员告知原告其不能享受1200元或1500元话费补贴后,原告向该店店长投诉,该店店长认为嘉大师生都符合“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条件,故收取了原告100元,但事后经分公司系统查询,原告不属于办理该业务的目标客户,故被告将100元退还至原告的另一手机账户。原告***以被告梅州移动拒不让原告***参与上述优惠活动等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梅州移动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以其手机号码1*****8参与了被告梅州移动的购机优惠,订单号为753********321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的主要内容如下:经办人为原告***,优惠费用为500元,实收费用为2999元,订购产品为201601营业厅终端使用58元低消(含58元4G套餐12个月)全球通预存500元话费合约包全品牌预存500元,分12期返还,第1期返还41.74元,第2至12期每期返还41.66元,连续12月最低消费58元(不可叠加);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原告***签名确认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申请登记手机号码1*****8,并激活使用。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
根据原、被告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不让原告***参与上述优惠活动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是否存在损害原告权益的问题。
关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问题。原告通过其手机号码1*****8发送80010到1008611,登记结果为无优惠信息,短信内容也为没有查找到您要查询的专属优惠信息,经现场咨询及事后确认原告不是该优惠活动的对象,被告并将100元退至原告另一手机账户。因为原告不是该优惠活动对象,无法参与上述优惠活动,且未造成原告损失后果,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拒不让其参与优惠活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的优惠问题。被告开展“2016年8月31日前购买指定机型并承诺40/58/88/138元月低消,且使用相应4G套餐12个月可获对应话费补贴500/800/1200/1500元”优惠活动的活动对象排除了2016年已经参与了同期开展的手机优惠活动的参与者。根据被告提交的《中国移动终端销售业务受理单》(订单号:753********321)可以证实,原告于2016年2月13日通过其手机号码1*****8参加了被告的购机优惠,并且享受了一次话费补贴500元,同时该业务受理单中明确写明“2016年终端类优惠每个号码仅限参与一次”。因为原告在2016年期间已经参与过一次终端类优惠活动,所以原告无法参与该优惠活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拒不让其参与优惠活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优惠活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梅州移动2016年8月发布户外广告称“特权*****躁起来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违法使“特权”“神招唤”引诱原告用收费流量“扫一扫领取校园权益”,实际却拒绝原告办理相关业务而须赔偿原告500元的问题,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在原告缴交100元现金后被告拒不让原告自由选择将58元套餐升档为138元套餐而需向原告赔偿1500元的问题。据原告自认自己缴交100元是为参与“嘉大开学季移动送好礼充100元送100元话费+360元流量年包”的优惠活动,原告主张与其陈述不符,且损失1500元,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