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138号全球通大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女,193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一审第三人:***,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一审第三人:***,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一审第三人:梅州市天地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一审第三人:许奕明,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梅州市天地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许奕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民终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本案,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二)***曾向二审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等书面材料,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发票账单、业务受理单等新证据,可以证明***一直是“13823836288”电话号码的登记用户及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非法修改了该电话号码的用户。(四)***曾申请法院调取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办理涉案电话号码过户手续的相关证据,但法院未予准许。该证据是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调查,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五)***提供的电脑屏幕截图系伪造而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曾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其审判程序存在错误。(七)二审判决未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作出裁判,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八)***提起本案诉讼系请求法院认定其系涉案电话号码的权属人,二审判决认定***丧失该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属于偷换概念,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等为由申请再审。 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一)***关于返还涉案电话号码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并不存在非法过户该电话号码的侵权行为。(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已受到损失,其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向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二审判决驳回***关于返还涉案电话号码并修改其持有人信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有误。 ***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向其返还涉案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系在我国境内使用的由数字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其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故***对该电话号码并不享有所有权。经查,现该电话号码已分别分配给***等第三人使用。在此情况下,***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向其返还该电话号码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主张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向其赔偿因无法打印话费发票而造成的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已受到实际损失,二审判决未予支持该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发票账单、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不能直接支持其所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也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等为由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莫 菲 审判员  贺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