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402民初231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现住梅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08159586J,住所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道**移动大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梅州移动公司)电信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梅州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原告名下18××××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违反《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须因限制呼出(停机)而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核定;2.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原告名下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仍收取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两个月各8元套餐费,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须返还原告财产16元;3.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原告名下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仍收取1××××5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8元套餐费,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须赔偿原告2018年7月以及2018年12月两个月各8元套餐费至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和LPR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原告名下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仍收取1××××5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8元套餐费,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须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办法》、《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核定;5.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因谎称1××××5手机号码余额不足,在两个时间段进行限制呼出(停机),对原告进行欺骗、侵害,而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规定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支付惩罚性赔偿原告5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核定;6.判令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查明余额足够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原告名下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的真实原因并更换工作人员进行重作答复。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告成功办理全球通预付费号码1××××5,开户协议没有签定“全球通预付费余额需满20元,不足20元就要限制呼出(停机)”的规定。2018年5月,经多年投诉以及向广东移动领导投诉,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才通过10086将原告58元4G套餐变更为8元4G飞享套餐(包含30分钟国内主叫)。原告向10086投诉***,隐瞒停机条件。***代表被告梅州移动公司拒不承认错误,也不赔礼道歉,拒不赔偿损失。原告不服,遂于2019年3月15日向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告梅州移动公司的违法行为。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在充分认识到被告梅州移动公司话术和套路之后,对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作出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告梅州移动公司在2018年7月1日和2018年12月1日,在原告手机号码1××××5预付费余额明显足够支付每月8元套餐费的情况下,发送错误的余额不足的短信对原告进行欺骗和误导,此后,在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对原告手机号码进行长时间的限制呼出(停机),侵害了原告的通信自由,导致原告无法享受8元4G飞享套餐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的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梅州移动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10086短信故意告知“余额不足”的虚假情况,在投诉后,仍不改正,拒不承认错误,也不赔礼道歉。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限制呼出(停机)却仍收取原告1××××5手机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各8元的4G飞享套餐费,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限制呼出(停机)却仍收取原告1××××5手机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各8元的4G飞享套餐费,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梅州移动公司限制呼出(停机)却仍收取原告1××××5手机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各8元的4G飞享套餐费,被告梅州移动公司违反《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以原告的手机号码1××××5余额低于20元就进行限制呼出(停机)的理由不成立,其在未提供1××××5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国内主叫30分钟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仍收取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的套餐费明显于法无据。明明余额足够扣取套餐费,仍发送短信谎称余额不足,并在其后对1××××5进行限制呼出(停机),导致原告无法按套餐约定享受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的权利,侵犯了原告2018年7月至8月以及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通信自由,在未提供套餐内主叫30分钟的情况下,被告梅州移动公司仍收取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的套餐费,违反《民法典》、《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梅州移动公司辩称,梅州移动公司对原告进行限制呼出(停机)是因原告选择采用全球通预付费的消费模式,当客户余额低于20元时,作停机处理。全球通预付费,是指客户当月话费采用先缴交后使用的方式,当账户余额低于20元时,通过短信提醒客户缴交,如24小时内未交费即停机处理。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电信资费备案通知》(备案序号[2014]C001号),全球通基本月费为50元,全球通套餐为58元-888元,梅州地区报备的是原全球通“实惠”网选用的20元资费套餐,因此对预付费客户设立话费最低余额为20元。2014年7月21日,原告在梅州移动公司处办理全球通预付费号码1××××5,开户协议明确“全球通预付费用户新开户预存100元”,梅州移动公司在官网已有公示:“2007年1月份开始全球通新开户采用预付费100模式,即先预存费用,后消费的模式,用户开户时需预存100元,用户可用余额需大于等于20元”。其中,协议第二条第3项约定“欠费停机和强制停机当月正使用时间少于15天,对套餐客户及VPMN客户收取套餐费和VPMN月租费。”因此,根据梅州移动公司官网关于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公示信息及协议约定,对原告进行停机处理属于正常的业务操作。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所谓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梅州移动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无侵犯、阻止原告进行消息或信息的传递。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认定梅州移动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救济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中不存在违约方需承担赔礼道歉的相关法律规定。赔礼道歉属侵权责任的范畴,因此,原告提出要求梅州移动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所述事实成立,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只能适用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当围绕梅州移动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适用的违约责任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在适用上其位阶效力低于法律,因此在适用相关条款作为依据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关于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1××××5号码已在2018年5月由58元4G套餐变更为8元4G飞享套餐,套餐内容为国内30分钟主叫。在梅州移动公司对上述号码当月进行全面停机以前,客户是可正常使用手机通话的,在此期间梅州移动公司理应收取相关套餐费用;且根据原告申请办理该号码时所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3项可知,欠费停机状态下仍应收取当月的套餐费用,因此要求梅州移动公司全额返还套餐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是不合理的。关于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支付违约金无任何法律依据。违约金应以各方明确约定作为适用的前提,无论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均明确规定违约金需以约定为适用前提。本案中,双方并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原告提出要求梅州移动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关于原告的第五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本案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责任侵权、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侵权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中。另如前所述,原告并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适用。梅州移动公司也未对原告实施欺骗等行为,原告也应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原告的第六项诉讼请求,梅州移动公司并未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上述条文规定也未要求梅州移动公司需向原告进行重作答复。重作答复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仅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梅州移动公司重作答复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1日,***向梅州移动公司预存100元办理了普通全球通移动手机号码1××××5的开户,付费模式为预付费100。当日,双方签订了《全球通客户业务受理单》和《中国移动通信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2018年5月,梅州移动公司经***要求,通过10086人工服务给***办理了号码1××××5的“58元套餐”变更为“8元4G飞享套餐(2018全国版)”,即每月最低消费8元,享有国内30分钟呼出通话时间。2018年7月1日,***使用的号码1××××5收到10086短信,短信显示的可用预付款为17.34元,短信提示预付款余额不足。2018年7月2日,梅州移动公司将***使用的号码1××××5限制呼出。2018年7月3日,梅州移动公司将***使用的号码1××××5停机。2018年8月1日,梅州移动公司扣取了1××××5号码2018年7月的8元套餐费。2018年12月1日,在***使用的号码1××××5可用预付款为15.09元的情况下,梅州移动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将号码1××××5限制呼出,于2018年12月3日停机。2019年1月1日,梅州移动公司扣取了1××××5号码2018年12月的8元套餐费。另查,梅州移动公司在其官网上的“问答专区”网页板块进行了全球通预付***:“2007年1月份开始,全球通新开户采用预付费100模式,即先预存费用,后消费的模式,用户开户时需预存100元,用户可用余额需﹥﹦20元。”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向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册。该卷宗内容显示,2019年3月15日,***到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举报梅州移动谎称余额不足、无理设置预付费余额、未提供服务却收取套餐费侵害合法权益,请求履职查处等”的举报信。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调查,于2019年8月9日作出梅江市监处字[2019]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梅州移动公司虽然与***签订有“全球通客户业务受理单”(2014年7月21日)和“中国移动通信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但在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设置上述套餐的全球通预付费余额需满20元,不足20元就要限制呼出(停机)的规定。梅州移动公司在***可用预付款为17.34元和15.09元的情况下,两次将***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梅州移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对梅州移动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属电信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所使用的普通全球通移动手机号码1××××5,梅州移动公司关于预付费余额需满20元,不足20元就要限制呼出(停机)的规定,该规定对***的权利构成限制,梅州移动公司在开户时应向***作出明确说明,在***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保证***的消费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本案中,梅州移动公司提供的其官网上“问答专区”网页板块上的全球通预付***内容不足以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梅州移动公司作为电信服务企业,其经营行为并无侵犯、阻止***进行消息或信息的传递。***认为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两次将号码1××××5限制呼出(停机)侵犯了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提出要求梅州移动公司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认为梅州移动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两次将号码1××××5限制呼出(停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仍收取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两个月的套餐费合计16元,提出要求梅州移动公司返还财产16元及16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诉求违约金16元,因为已支持16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所以不予支持。***不能证明梅州移动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且实际使用号码至今,其主张惩罚性赔偿5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提出要求梅州移动公司查明余额足够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的真实原因并更换工作人员进行重作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诉讼调整范围,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须因限制呼出(停机)而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16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6元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给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分段计算如下:1.自2018年8月1日起至8***之日止,以实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30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8***之日止,以实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30日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在余额足够扣套餐费的情况下,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2日至2019年1月27日对1××××5号码限制呼出(停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每月30分钟国内主叫,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仍收取1××××5号码2018年7月和2018年12月每月8元套餐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元,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因谎称1××××5手机号码余额不足,在两个时间段进行限制呼出(停机),对原告***进行欺骗、侵害,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原告5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