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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东津新区东津镇朱彭村三组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治污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罚款
相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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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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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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