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2民初857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襄城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天舜大道同兴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OMA7NCERL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建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283119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泉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G区大二层G1-30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OMA4F30RK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徐岗路七组。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65********。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襄城区有限公司与被告汉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泉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襄城区有限公司在本院2026年2月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襄城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