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0549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