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204民初4829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剩余装修款6390元、利息10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8390元;2.请求法院依法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7月在柏石酒吧装修改造,总价为12390元,合同约定在当月月底一次性结清所有尾款。后被告多次拖欠,要回装修款6000元,剩余尾款一直拖欠至今,装修改造有被告签字,原告盖章,有施工合同,有付清尾款协议写的很清楚。
被告曾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8日,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书》一份,约定:装饰施工地址:万达酒吧。工期:2020年7月10日开工至2020年7月15日竣工。工期5天。总价款:12390元。工程付款时间:一次性付清12390元。同日,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载明:“甲方:曾某。乙方:全蒙装饰。某某酒吧于2020.7.10开始施工,2020.7.15结束。总价为1239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玖拾元整),甲方乙方双方协定完工后月底2020.7.30前全清工程款,一次性付清12390元。2020年8月30日前结清工程款。甲方:曾某。乙方:某某装饰。时间2020.7.18”
另查明,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被告曾某陆续支付装修款6000元,剩余装修款6390元至今未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案涉装修工程已经于2020年7月15日完工。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相关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书》及《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
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装饰装修,被告曾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装修款,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剩余装修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曾某给付剩余装修款639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其自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装修款63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6390元;
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6390元的利息,从2021年12月16日开始以尚欠装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负担3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