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91民初1798号
原告:包头市顺发聚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CJK0486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春光小区居然苑8-6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MA0NEMK1X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稀土西路2号1575(飞地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顺发聚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包头市顺发聚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顺发聚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0元,减半收取计3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顺发聚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