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5718.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7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公积金、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包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到期债权,但因该债权未清算完毕,故无法扣划。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45718.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莉莉
审判员  史俊雅
审判员  王永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