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3执1556号
申请人: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火炬路海富商业街15-B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路4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左。
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1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李兴胜。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9)内02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包头市东河区房屋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一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桂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