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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203民初477号
原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材料款269177元及利息11709元(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双方签订了包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程项目的防火门、防盗门、木质门的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2018年2月3日被告出具了结算单,货款共计469177元。按合同约定在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445718元。2018年2月12日建设单位拨付给被告工程款839万元,被告仅支付原告20万元。本工程已于2018年9月竣工验收,被告一直未付尚欠的货款。
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是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合同约定原告应先出具增值税发票,原告至今未出具。合同约定货款的给付是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原告。现建设单位仅支付60%的工程款。合同约定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涉案的材料采购合同虽然由原告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但工程项目由我公司实际承包,应由我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合同约定原告应先出具增值税发票,原告至今未出具。合同约定货款的给付是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再由我公司支付原告。现建设单位仅支付60%的工程款。合同约定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包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程项目供应防火门、防盗门等,付款方式为待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完毕且拨付给被告工程款后,被告支付原告总货款的95%,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2018年2月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的货款总计为469177元。上述工程于2018年9月竣工验收。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认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自愿承担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工程已竣工验收,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合同约定待建设单位拨付给被告工程款后,再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该约定未明确具体付款时间,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建设单位已付款的数额,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剩余货款。原告的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应待质保期届满后主张。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应通过税务部门解决。被告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付款义务,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全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45718.15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金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蕾
附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