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6民初705号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主要负责人:张某,该租赁部经营者。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裁判前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96元,由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某建材销售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