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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902民初7865号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接收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后立案。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