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902民初7865号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接收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后立案。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