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诺(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开关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执1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第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20690Y。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良才,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闽021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31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8年5月23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无车辆、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有关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4、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5、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12日再次向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但无车辆、房产信息。
7、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对约谈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森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林康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惠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