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2658号
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95号101、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20690Y。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方建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