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诺(厦门)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执3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95号101、201之一,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556220690Y。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厦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1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9月14日、11月23日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零星银行存款和车辆,查无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厦门华生隆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和厦门木春园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
5、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
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并于11月26日进行了划拨。
7、截至2021年11月26日,本院共执行到款项4389元。
8、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约谈告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及约谈没有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林甲乙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桂评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