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波北仑好再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之约园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北仑好再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再来汽修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商初字第14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花之约园艺公司申请再审称:调解书上其愿意再支付18000元,这并不是再审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该18000元实际应该包含已经预支付的10000元;好再来汽修公司作为一审原告不适格,该公司并不是真正对汽车进行修理的厂家。花之约园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好再来汽修公司为与花之约园艺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事,于2014年2月7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之约园艺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2786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庭审调解笔录载明内容可知诉讼各方是自愿进行调解,该调解协议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花之约园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北仑花之约园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