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304执5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京东云华东数据中心2#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40FA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金沙县平坝乡金塔村五组55号,身份证号码:5224241992********。
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308-Z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0EPC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49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738933.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23)粤0304民初4969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易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上述保全如需继续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引起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2024)粤0304执保53561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易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1.3万元的出资额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7年11月18日。上述股权无证据证明有处置价值,本院暂无法处置。
上述已控制的股权,如你(单位)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