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

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广东遇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06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京东云华东数据中心2#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遇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号B栋1,3,4,7,8层C1023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筑珈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安仁里10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城郊乡连屋村坝内7号。 申请执行人***京东云计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遇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筑珈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6民初9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服务费635761.22元及滞纳金190728.37元,并承担受理费12065元、财产保全费4653元,被执行人厦门筑珈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依职权线上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公司、不动产(包括房产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情况如下: 一、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出提取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筑珈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该法院(2022)闽0211执2648号案的应收款,现暂无款项。 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查,除上述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106执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