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能源大规模物理储能技术研发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820号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能源大规模物理储能技术研发中心,住所地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澳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能源大规模物理储能技术研发中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