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7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在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上诉人已连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满十年以上,从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其要求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是否妥当。另,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邮寄快件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重审时亦应一并予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宁 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