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46层4601-4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199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92111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29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美世(中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世(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