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2400号
原告:宁波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945446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43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12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城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但经查原告未交纳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美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