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183号-1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对原告南京纳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趣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1民初118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8行、第14行的“杭州趣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杭州趣看科技有限公司”,第1页第10行“法定代表人:钱仪友”补正为“法定代表人:钱代友”。
审判长 姚兵兵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