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230号
原告:**新航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43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乔,**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2388号4号厂房2区域。
法定代表人:蔡哲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姗姗,**德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016号启明软件园B座2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北京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航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康顿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航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航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新航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叶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