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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慕某;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1494号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慕某。 第三人:宋某。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慕某、第三人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慕某、第三人宋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