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1494号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慕某。
第三人:宋某。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某、慕某、第三人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慕某、第三人宋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
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