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3民初7883号 原告:温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宁波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温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72元,减半收取8386元,由原告温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